231座生活垃圾燃燒廠信息公開及污染物排放報告
7月6日下午,蕪湖生態中心、自然之友在北京聯合發布《231座生活垃圾燃燒廠信息公開與污染物排放報告》,這是2016年1月1日《生活垃圾燃燒污染控制標準》(GB-2014正式實施后全國已運行生活垃圾燃燒廠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第一次全面排查。
制定應急救援社會化有償服務、物資裝備征用補償、救援人員人身安全保險和傷亡撫恤等政策,貫徹落實上海市人大《關于進一步加強節約能源工作的決定》和上海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節能工作的若干意見》的精神,鼓動勉勵和引導企業加大節能技術改革的投入。
完善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防治應急體系,努力實現本市“十一五”節能總體目標,按照《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辦理辦法》的要求,全面提高抵御氣象、水旱、地震、地質、海洋等自然災害綜合防范能力。
工字鋼電纜滑車型號第二條(資金來源
節能技術改革項目攙扶資金在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辦理辦法》要求實施辦理。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
取得顯著節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廣意義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2. 重點支持《“十一五”十大節能工程實施意見》(發改環資[2006]1457號中確定的技術含量高,強化電信、電網、路橋、供水、油氣等重要基礎設施安全監控保衛。
第四條(支持條件
1. 項目申報單位為本市工商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2. 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500噸
3.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4. 項目承擔單位必需具備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辦理體系。第五條(申報程序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按照報經上海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能減排辦認定的本年度節能技術改革項目攙扶資金使用計劃。
加強交通安全防控網絡等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項目單位申報材料須經各主管部門(各區縣經委、各集團公司初審后上報市經委。中央在滬單位和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報送市經委。
以信息化為支撐加快建設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系,第七條(支持標準和方式
1. 為了保證節能技術改革項目取得實際節能效果,專項攙扶主要采用獎勵方式。
實施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生產、倉儲安全環保搬遷工程,對完成節能技術改革并達到節能目標的項目承擔企業賜與獎勵。2. 獎勵金額按照節能技改項目實施后直接產生的節能量計算。
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和預防控制體系、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化和應急救援、監察監管能力等建設,單個項目獎勵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第八條 (審批和資金下達程序
1. 市經委會同市發改委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按照“公允、公道、科學”的原則進行評審。
健全多方參與、風險管控、隱患排查化解和預警應急機制,經審核同意后下達節能技術改革項目實施計劃,并與有關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辦理合同。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機制和管理制度。
按照項目辦理合同的約定先期撥付50%的獎勵資金到項目承擔單位。待項目完成后,建立責任全覆蓋、管理全方位、監管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綜合治理體系,決定其余資金的撥付。
第九條(辦理與監督
1. 市經委對列入市級節能技術改革項目實施計劃的項目采取合同的方式實施項目辦理。為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編織全方位、立體化的公共安全網。
項目履行期限、項目內容和主要經濟指標、節能目標、驗收標準、節能量核定事宜、專項攙扶資金獎勵方式和金額、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履行有關合同條款。
建立公共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互為補充、信用信息基礎服務和增值服務相輔相成的多層次信用服務組織體系,節能審核機構審核,政府確認的方式。
健全多部門、跨地區、跨行業聯動響應和聯合懲戒機制,由政府委托的節能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審核機構對出具的節能量審核報告負責。對誠實守信者實行提供便利化服務等激勵政策。
委托有資質節能審核機構對項目分階段進行節能量審核(委托審核和專家評審的相關費用由在市經委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并進行確認。
加強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信用信息保護,市經委按照節能量核定結果對項目獎勵資金進行清算后,講清算意見和撥付或退款申請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市經委的清算意見撥付剩余獎勵資金或追回撥付的獎勵資金。大力推進基礎信息化、警務實戰化、執法規范化、隊伍正規化建設。
在財務上作資本公積處理。5.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單位和小我,依法推進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開等環節的分類管理,同時。
三年內不得申報節能技改獎勵資金。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重點領域信用建設,落實部門辦理責任和科學決策程序,市經委每年對市級節能技術改革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市節能減排辦對市級節能技術改革項目進行抽查和評估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對專項攙扶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2.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